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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宗族恶势力团伙5人获刑,首犯被判12年半
发布日期:2025-12-25 03:13:04

12月24日,最高检公布了一则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此案例揭示出宗族恶势力犯罪存在一种“松散”状态,这种状态下的组织形式,和我们平常所设想的有着严密架构的黑社会集团有着较大不同 。

宗族纽带下的临时纠集

这个围绕闪某招、闪某申而形成中心要点的团伙,其成员根基是河南社旗县唐庄乡地域的同宗族有着亲属关系的一些人。他们相互之间可不是现代出现一般概念里那种层级划分得很清晰明显的上级与下级的关系状态,更多的是凭借血缘连带关系以及地缘连带关系而以临时方式拢合在一起的情况。像闪某磊、闪某东等人这样处于团伙内成员身份的,和那个起到聚集众人使其纠集成团伙作用的人之间存在着基于天然的同宗家族方面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关系构成了这个团伙能够做到一发出号召便能齐聚起来的社会方面的基础条件。

处于这种模式之时,组织开展行动具备极强的随机性,举例而言,在聚众斗殴的案件当中,闪某招这一形式不过是拨打几通电话,便能够快速召集起一批人士予以参与,在这之后,参与的人员既不会获取到固定的报酬,又无法得到长期的庇护,两者之间维系关系完全依靠宗族方面的情面以及个人的义气,缺少基于制度性的利益捆绑以及纪律方面的约束。

缺乏严密组织的犯罪活动

2008年起至2014年这数年间,此团伙总共展开了11起违法犯罪行径,需留意的是,其中多达8起案件系临时萌生意欲,有的在于介入他人经济纠葛,有的源于个人恩怨,事前欠缺缜密规划与明确分工。

这种呈现“有事现凑,无事散伙”态势的模式,致使其犯罪目的极为分散,好多行为并非是旨在为团伙获取长久经济利益或者稳固地盘,而是更多地去满足个别成员一时的私欲或者面子,如此也就使得该团伙一直处于较低层次的扰乱秩序阶段里头,不曾升级转变为更具危害性的犯罪集团啦。

经济活动的分散与个人化

存在这样一个团伙,其非法所得的处理办法,也体现出了该团伙组织的松散特性。他们在获得钱财之后呀,一般会采用一种叫做“坐地分赃”的方式,马上就进行瓜分,所获得的金钱款项基本上都被用来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了。而这跟成熟的犯罪集团呈现出了极为明显的反差呀。

成熟的组织会把通过违法途径获取的收益,用于购置刀具、各式各样的车辆等作为作案所需的工具,或是用来供养打手,还会给组织成员提供维持生活的费用,以此来维持组织的存在以及进一步的壮大发展。然而闪某招所带领的团伙的经济行为完全是属于消耗性质的,并没有形成能够支持组织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这样的状况也对其发展的规模以及持续产生危害的能力形成了限制 。

司法认定中的严格区分

最开始公安机关把十二名犯罪嫌疑人通通认定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然而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然后做出了更为细致精确的区分,最终,仅仅认定了闪某招等五个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其余七个人的身份是没有被认定的,这样的一种改变展现出了精准司法的原则。

像,李某山、杨某强等人,虽借闪某那样的恶名去打击商业对手,然而他们主观方面并没有加入那个团伙的意思,仅仅是把那帮作为一个临时拿来利用的“工具”。他们不被团伙进行管理,也并非依靠团伙来生存,所以他们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应该跟团伙性质混淆起来。

成员认定的关键要素

最高检于该案例里明确了认定宗族恶势力成员的关键要素,核心是审查其跟纠集者的关系,参与犯罪的动机,次数,以及实际地位跟作用,那些为谋求非法利益与强势地位,长期或者多次参与犯罪,欺压百姓的,应当认定为团伙成员 。

倘若要是仅仅由于宗亲关系而被临时喊去予以帮忙,参与的次数是极少的,并且在主观之际并没有那种依附组织的意愿,从客观方面来讲也并不接纳领导以及管理,那么这样子的情况就不太适宜去认定成恶势力成员。这样的一种区分,避免了打击范围出现扩大得过分的情况,保证刑罚能够十分精确地落实到真正的组织参与者身上。

常态化扫黑除恶的精准化要求

此案例予以发布,对于常态化扫黑除恶这项工作来讲具备重要指导意义。它向一线办案人员做出提示,不可以单纯凭借“沾亲带故”或者“参与一回”当作标准去划定犯罪团伙的范围,务必要深入剖析组织的内在结构以及成员的真实关系。

面对着逐渐变得隐蔽以及呈现“松散化”态势的犯罪形态,司法机关要更为细致入微地去审查证据,精准地判断犯罪组织的成熟状况以及个人的参与特性。这一方面能严厉惩治确实存在的恶势力,另一方面能保障那些不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达成“不枉不纵”这样的司法目标 。

您觉得,在去打击这样一类借助宗族、老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型恶势力情形下,除了采取法律手段之外,基层社区以及社会治理还能够从何种方面着手开展预防以及瓦解工作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的看法之中,如果您认为此文分析十分到位,请给予点赞予以支持了。